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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的答复如下:
第一:我理解志愿者是“尽己所能,帮助有需要的人 ”,如果你所在的团队是仅仅也只能提供让你从事低端价值服务的志愿任务 ,没有相关比较好增长个人见识、服务技能培训 、人脉积累、社会经验和阅历增加等的软性能量提供的话,你可尝试有其它想法(第二条有说明) 。
第二:这样做没意思;如果你所属的志愿者团队脾气态度很差劲,欢迎你加入社会型的志愿服务团队(如你在广州可尝试联系我,我是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部下的负责人(如需要再补充追问)) ,因为目前志愿者资源是一个宝贵的社会财富,志愿者流失率高达80%,只要你热衷于志愿服务与公益事业 ,没有地方不是你发挥才能和热血的平台!
第三:并非只有义务支教、服务老人才是有意义的社会志愿服务,你或许不清楚目前社会志愿者团队的职能是什么,即“政府购买服务 、志愿组织提供” ,需要分析你自己的目的是在哪里,其实我不反对每个投身志愿服务事业的人有其它功利性的思考,你可以为了获取志愿时数、拿优秀志愿者、争取评优积累 、积累交际人脉等 ,也可以为了个人的软实力增长而参与志愿服务;只要你的付出与你的收益约1:1,并不影响破坏其他人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利益均可。
第四:不能直接给出答案,需要根据我的引导你自己思考做决策。
担任学校志愿者必须承认的是“1、管理你的人在管理才能和志愿服务项目上并不成熟;2、缺乏经验与魅力的人管理手下 ,更多靠的是学校规章制度和个人的言语恐吓,3、本人就缺乏足够的培训支持,从前所获取知识和经验已不够用,导致[管不开心]-[做不开心]的双损局面出现” 。
至于你要不要继续 ,那要看你对学校组织产出的东西多与少,如果从前一直在积累,那如今为何不坚持一下熬过寒冬必将获得较多较好的东西(也需要看你会不会争取罢);
另外也需要衡量一下你的需要 ,未知你如今是中学还是大学,我以大学生的角度与你分享经验,市场营销学有一个说法“所有商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顾客需求 ,把产品成功销售出去 ”,“顾客需求”!把你自己的需要和组织能提供你的内容做个对比表分析,这样才有助于你做出好!(既有利于你日后 ,对目前又不造成太大困惑)的决策.
我叫高兴,有问题欢迎继续提出交流!
目前,广州市义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面 ,只可参考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9年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条款 ,意味着一个义工组织如果找不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为其担保,便无法成为一个合法社团。类似影响义工组织成立及义务工作竞争发展的条款,并不鲜见。
李向东说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它规定:政府鼓励企业 、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 、录取 。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该《条例》变成了没什么实际作用的一纸空文。
当务之急应为义工“正名 ”“义工被当成廉价劳动力、义工人身权益没保障 ,关键是因为人们对义工这个概念各有各的理解”。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义工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巫景钦是主要起草人之一。他认为 ,义务工作不仅是一种奉献,还是一种组织行为 。目前各方对“义工”的理解“花样”频出,误区很多 ,立法变得非常迫切。
巫景钦说,联合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全世界的义工立法,2001年还被定为“国际义工年 ”。义工事业发达的欧美等国家一般都有自己一套相应的义工法律法规,对“义工”概念也作出明确解释 。深圳拟出台这样一个条例 ,酝酿已久,如果条例能获得通过,将可以从法律层面来规范整个义工队伍和义工服务。
据了解 ,《条例(草案)》给“义工”下的定义是:指基于某种信念、良知 、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着重强调了义工的“志愿性、公益性、非牟利性 、辅助性 ”四个特点。
巫景钦说,名正言顺好办事 ,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给义工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义工的权利和义务 。这四个特点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只要把握好了 ,对义工的理解就不会出现偏差,义工也就可以免做“廉价劳动力”。
立法保障义工人身安全
据媒体报道:在某地旅游导游服务中,由于一些外地游客频频光顾义工的义务导游摊点 ,抢了一些野导游的饭碗,引起双方冲突,有的义工摊子被掀掉,还挨了打;一些义工在举报制作假证件的不法分子或为精神病人服务时 ,也遭到类似伤害,义工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事前相互提醒“注意安全”;有义工在帮人修玻璃窗时不慎将腰扭伤,但因为没有相关的保障制度 ,事后只能自己掏钱到医院治疗。
广州市义工联秘书长李向东告诉记者,广州义务工作发展至今,遇到了诸多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困扰 ,如义工及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义务工作的资金来源正规化 、义务工作者的人身保险等问题 。同时,社会上对义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误解的情况也频繁出现,义务服务无法成为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有的个人甚至单位 ,利用义务工作的良好知名度和立法上的漏洞,假冒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进行非法牟利。
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巫景钦告诉记者 ,他们会为一些从事安全系数低的服务工作(如出国或到边远地区服务等)的义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 。但“安全系数低 ”如何界定?他坦言,该做法也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并没有写进条例 ,有较强的随机性。而在国内不少城市,如广州,即使这样的“临时”待遇 ,也难得一见。
巫景钦说,他们一直强调力所能及和安全第一,义工已懂得在服务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但他也认为 ,义工权益保障立法是必然趋势 。
李向东则认为,买保险是很私人的事情,选择了做义工 ,就不能太多计较,但问题症结在于,连日常活动都受到“缺少资金”的影响 ,根本没有财力去应付买保险之类的事情。今年7月,因为经费问题,穗港澳义工组织交流互访活动被几次拖延。
专家建议建立赔偿机制
广州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的有关专家则认为,保障义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行与可操作性,如果落实不了形同虚设 。专家建议,建立赔偿机制 ,对诬陷义工的行为人实施必要的处罚;对滥用义工做廉价劳动力搞经营性行为者,通过法律强制性地要他们向慈善机构或义工联提供一笔捐款,以保障义工活动的经费来源;对义工的必要费用 ,也可以用法律来保障,允许义工组织在社会上开展有限的募捐活动。有了经费,类似香港的义工制度也可以逐渐建立起来 ,从而使义工活动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道路。
呼吁全民支持义工组织
李向东说,广州的义工组织还较弱小,基本上处于“拾遗补缺 ”的地位 ,除了经济欠发达,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外,义务工作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是缺乏社会的支持 。
例如,在被认为是政府最易失灵的环保领域 ,诸如“自然之友”广州分会这样的民间环保义工组织,在广州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很微弱。这并非在环保领域已无义工组织发展的空间,而是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
据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1998年对1308份有效调查问卷分析反映 ,55.9%的调查对象曾听说过义务工作,却只有10%左右的调查对象曾参与义务工作 。李向东说,培育一个法制健全的公民社会 ,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是广州义务工作发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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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名蛙号的签约作者“皇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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